核查機構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核查機構應依據本市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規范及指南》、《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核查規范及指南》(以下簡稱核查規范)等本市碳核查相關標準及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活動,并對出具的
碳排放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核查機構的公正性、人員能力、人員的配置、人員記錄、申訴、投訴、特殊核查等內部管理工作應符合國際標準ISO14065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核查機構應與核查委托方簽訂核查合同。合同內容包括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核查費用、合同的解除、賠償、仲裁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核查機構應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核查組長和
核查員組成核查組。核查組成員應與所核查的項目沒有任何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核查機構應確保由不同于核查組的有相關專業能力的人員,對核查組完成的核查報告進行復核,復核的內容包括:確認所有的核查活動已被完成;根據核查規范對溫室氣體量化報告是否存在實質性偏差、核查活動是否達到了規定的保證等級作出結論。
第二十五條 核查機構應保證核查員的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查員必須是核查機構的專職人員;
(二)核查員應只在一個核查機構從事核查工作;
(三)核查員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核查判斷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動,不得索要和收受核查委托單位的禮品財物或接受宴請;
(四)核查機構應有程序或制度保證其對核查員實施的核查活動負全責。核查機構應要求核查員簽署書面協議,承諾其遵守核查機構適用的程序或制度;該協議應對保密和獨立于商業或其他利益等做出規定,并應要求核查員告知核查機構其任何現有的或以前的與核查委托單位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 核查機構不得將核查工作整體或部分外包。
第二十七條 核查機構應建立和實施符合法律、
法規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或程序,并應覆蓋核查機構的人員和活動,確保對核查數據和核查過程中獲得的核查委托單位相關信息的嚴格保密。
核查機構應與核查委托單位、核查員及所有核查活動管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八條 核查機構不得為其核查的管控單位提供影響碳核查公正性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九條 核查爭議解決應符合《
深圳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
市場監管部門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核查機構實施監督和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監督協調工作機制。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核查機構和核查員的備案管理,對核查機構開展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不能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取消備案。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核查機構開展核查活動的監督,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核查機構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核查機構本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本年度核查工作總結、從業基本情況、人員配置、業務狀況、內審和管理評審報告、質量分析、是否開展與管控單位利益相關的經營性活動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建立核查員、核查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制度,對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核查員、核查機構,應當不予備案或取消備案。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的時間為兩年,兩年內被記錄的核查機構或者核查員如無新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該記錄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