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需在3月底前自行完成2020年度排放數據報送,并對報送數據質量負責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這代表企業要在不到3個月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一是對新版“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進行熟悉掌握,確保了解全面升級后的
碳排放數據監測/檢測要求;二是根據新規范的要求對每個碳排放參數的監測、記錄、統計及計算進行全數據流的梳理,確保符合要求;三是計算年度排放數據并按照新上報模板完成數據上報。雖然管理辦法中沒有提及監測計劃的上報要求,但其重要性多次在各種
政策被反復強調,因此很大可能會要求在3月底之前完成編制上報。
以上工作內容不但要求企業自身對新政策、新規則有較為深度的理解,而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數據核算能力。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同時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這代表從今年開始企業將對上報數據負責,一旦存在上報數據報錯或與監測計劃不符,將面臨被現場督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