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碳市場發展現狀、問題及原因
當前,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已成全球共識,大部分主要經濟體已明確提出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也提出了“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的新國家自主貢獻目標。作為重要的
市場化
減排工具,我國
碳市場發展基礎堅實、潛力巨大,但由于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剛剛起步,還需針對
政策框架不完善、金融化程度不足、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等突出
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一)碳市場整體政策框架尚不完善、國際地位較低
截至2019年末,京、津、滬、渝、粵、鄂、深7省市試點碳市場配額累計成交量3.56億噸,金額超過73億元。受疫情影響,部分試點延遲了2020年的履約日期,但碳價未有明顯波動。全國統一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火電行業)于2017年底正式建立,2021年1月1日首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從國內看,全國統一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制度位階低,監管規則、統計制度、披露要求等細則尚不明確。此外,碳排放權資產的法律屬性不明確、價值評估體系薄弱,阻礙了
碳金融產品工具的推廣與創新。從國際看,碳定價權被發達國家掌握,我國在碳定價和交易中處從屬地位。歐元是現階段
碳交易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我國碳市場仍處于產業鏈末端,話語權較小。
(二)碳市場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
試點地區和金融機構陸續開發了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
碳基金、跨境碳資產回購、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等產品,但碳金融仍處于零星試點狀態,區域發展不均衡,缺乏系統完善的碳金融市場,不能滿足控排企業的
碳資產管理需求,更不足以輻射和服務“一帶一路”等相關區域的碳交易。此外,專業化投資者群體不發達,碳金融發展缺乏專業的長期資金支持。
(三)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
國際實踐證明,碳金融市場發展高度依賴于碳排放控制強度和碳排放權現貨交易市場的成熟度。與歐美將金融功能內置于碳市場[6]不同,我國更多將碳金融定位為服務于
碳減排的從屬性市場工具,這也成為碳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的重要原因。一是碳減排硬約束效力不足。由于擔心限制碳排放會抑制經濟增長、企業利潤和居民就業,部分地方政府和市場主體控碳減排的內在動力嚴重不足。二是碳減排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碳排放配額占全國CO2排放量的比重不到30%,碳交易量則更低,市場主體參與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受疫情影響,企業生產活動收縮、碳排放下降,控排企業對配額的需求低。另一方面,碳價低迷影響了
碳配額的投資價值。由于過去年份各試點發放的配額剩余存量較大,碳市場存在過度供給,多數試點碳價偏低,控排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基于碳配額開展投融資活動的動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