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不是企業的自身行為或者政府主導的行為,應該按照其技術、工藝、產品或服務和產業鏈定位的特性、比較優勢、資源稟賦、區位優勢、自身能力等劃分出不同的
市場主體并且區分他們在實現碳中和進程中應該做出的貢獻能力,有控排企業、有
減排企業,有企業通過“技術提升+
碳交易”實現碳中和;有企業通過技術提升實現負排放。由于目前技術水平的限制和成本
問題,有部分企業繼續排放。但是需要將排放量最少化,為此需要通過資源的配置和碳交易市場的對接形成碳資產的有效匹配。在碳交易模式下,企業必須重視
碳資產管理,如果簡單履約而忽視碳交易的金融屬性,會增加巨額履約成本, 將“資產”變為“負債”。因此, 結合自身碳資產現狀,積極通過減排能力降低履約成本,利用金融工具創新碳資產和
碳匯管理,實現資源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