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向SDM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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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向SDM的過渡的日程也定下來了,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
CDM項目可提交申請,并且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批準。SDM制度建立前,CDM機制照常運營。
對于過渡期的CER是否能用于國家NDC,文件中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于2013年后注冊、2021年前簽發的CER能且僅能用于首次國家NDC,也就是各國2030年的
減排目標。簡單點說,這些CER現在值錢了。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符合這個要求的CER大約有4億噸,(此部分有誤,詳見置頂留言)目前尚不確定現在申請簽發出來的CER是否能用,但至少這4億噸是沒得跑了。但是有這部分CER朋友也別著急興奮,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這個SDM機制怎么玩。
如我在文章格拉斯哥COP26進行時,或將開啟全球碳
市場新篇章!提到,SDM與CDM最大的區別是,CDM的買家和賣家分很分明的,買家有減排目標,賣家沒有,所有賣家完全沒顧慮,只需要賣賣賣就行,但是在巴黎機制下,全球所有的國家都有減排目標,為了防止雙重計算。今后會搞一個全球的減緩成果轉移(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數據庫,類似于注冊登記簿。用于記錄所有國際間的ITMOs轉移,及因ITMOs造成的各個國家NDC的變化。
比如中國賣了1萬噸給隔壁的韓國,那么中國的NDC會相應增加一萬噸的減排目標,韓國則可以視作這一萬噸為韓國的減排量。當然這不是說用于2030年那一年就行,如果現在買1萬噸,那么需要平均到從現在到2030年的每一年,那么到2030年實際上可用的就是1000噸。
大家也看出來了,那4億噸的買賣會影響到國家的NDC,所以,國家不會隨隨便便讓你亂賣的。實施上,這個巴黎協定6.4并不是強制的,要想這些CER賣到國外去,首先得東道國加入管理ITMOs的組織并且定期提交相關數據。如果中國不加入,那就沒戲了。
那中國會加入嗎?我認為肯定會加入,中國作為新能源技術如此強勢的國家,肯定會借助相關技術去全球投資項目以獲得
碳信用。至于中國會不會對外出售,我認為也是有可能的,只要不影響我國的NDC,不過這個是戰略儲備,可能只給我們想給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