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
減排支持工具的再貸款發放對象暫定為全國性金融機構,即3家
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銀行與12家全國性股份制銀行。選擇全國性金融機構可能出于以下考慮:一是該類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大,營業網點覆蓋的地域范圍較廣,業務所涉及的行業領域較廣,能較好的覆蓋三大重點行業,對該類行業信貸業務較為熟悉。2021年6月末,國有四大行營業網點平均1.59萬個,股份制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平均超過1000個,全國性金融機構存量信貸占全國信貸余額的比重超過90%,依靠這些全國性金融機構,
碳減排支持工具可以覆蓋絕大部分碳減排領域的信貸需求。二是對公業務操作與授信審批制度較為成熟,內部管理較為規范,有較強的碳減排項目甄別能力與風險管控能力。三是不同于中小銀行業務結構單一,全國性銀行業務結構多元,盈利能力較強,中間業務收入比重相對較高,能夠承擔碳減排支持工具與一般貸款相比略低的凈息差。2021年9月末全國性銀行非利息收入占比普遍高于25%,而商業銀行平均占比為20.7%。同期,國有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凈息差分別為2.02%與2.15%,而城市商業銀行則為1.89%、外資銀行為1.57%,低于商業銀行平均值的2.06%。長期來看,隨著中小型銀行的抗風險能力與盈利能力逐步提升、碳減排支持工具的項目審查機制與監管體系漸趨完善,中小型銀行可能也會被納入碳減排支持工具的發放范圍,發揮其
市場靈敏度與服務效率高、深耕本地與服務當地的特殊優勢,共同促進“雙碳”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