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覆蓋了歐盟大約45%的二氧化
碳排放。對于溫室氣體排放的類型,最初為了利于機制的設計與執行,僅規定納入了二氧化碳的排放,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控只有在其情況允許的條件下才進行。從2013年開始,EU ETS擴展了其排放類型范圍,包括來自鋁制品的全氟碳化物(Per fluorocarbons ,PFCs)和來自化學物品的氧化二亞氮(N2O)。對于行業覆蓋范圍的選擇,EU ETS選擇從最大的污染行業開始。最初,EU ETS的指令規定,EU ETS涵蓋十大行業,具體包括:
電力、供熱和發電、煉油、
鋼鐵、紙漿和
造紙業、建筑材料業(
水泥等)。EU ETS的行業覆蓋范圍也隨著時間擴展:2012年EU ETS將
航空業納入其覆蓋范圍,2013年開始,將鋁制品和基礎
化工生產納入其覆蓋范圍。但是,由于成本效益等原因有些排放較高的行業并沒有納入EU ETS的覆蓋范圍,比如,道路
運輸業、建筑行業、農業、林業和垃圾處理行業等。
針對覆蓋范圍,EU ETS實現了對排放源的直接管制。EU ETS所覆蓋的實體細化到了設施層面,而非其上位的公司層面。同時,為了節約管理成本,EU ETS所覆蓋的絕大多數行業(業務類型)包括了一個門檻,即此前三年中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少于25,000噸的設施將排除在EU ETS覆蓋范圍之外。另外,對于燃燒型設施,還采用了一個35MW的額外閥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