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減排的覆蓋范圍來說,綠電和綠證購買只能用于抵消范圍二,即企業外購熱力
電力部分的
碳排放,而
ccer可以用于覆蓋范圍一,二,三的排放,即從企業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到外購電力、蒸汽排放,也包括開采和生產采購的原料、
運輸相關的間接排放。從時間限制方面,綠證要求“21個月原則”,即企業當年財務報告期的12個月,加上前6個月和后3個月,總共21個月。舉個例子,如果企業2021年1月 – 2021年12月是其2021年財務報告期,需完成這期間的綠電履約,就要購買2020年6月-2022年3月期間內發電所產生的綠證。而CCER在開發項目的計入期內均可實現碳抵消作用。從開發角度來說,CCER開發流程長,難度大,而且存在備案不成功的風險,一般情況業主不具備開發能力,需要尋求專業的咨詢公司開發,所以還存在一定的開發成本。綠證雖然也存在一些手續費上的成本,但是開發流程和難度都很低,所以從這一點看,如果兩者價格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會優先選擇開發綠證。從對應的減排量和價格方面來說,1個CCER對應1噸的二氧化
碳減排量,CCER的價格參考碳
市場價格,通常略低于
碳配額價格,根據最新
碳市場報告,碳排額價格約為58元/噸(2022年5月)。1個綠色證書對應1MWh結算電量,按照最新全國電力平均排放因子0.5839tCO2/MWh,一個綠證對應降低0.58噸二氧化碳排放,根據綠證認購平臺上的信息,目前成交價大多數為50元/張,換算成減碳成本約為86.2元/噸CO2。綠色電力交易的溢價部分可以視為綠證的價格。在2021年9月首次全國大規模綠電交易中,成交均價較中長期協議溢價3-5分/Kwh(較火電基準價上漲約2分/Kwh),溢價與綠證價格相當。但是相比于綠證,綠電交易的“證電合一”不能夠很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綠色電力需求。表現在空間上,我國綠證主要產生于三北地區,而消費者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綠色屬性的流動嚴重受制于電網物理架構的約束;表現在時間上,綠電交易受制于新能源項目發電曲線和電力用戶用電曲線的匹配度,極大降低了綠證交易的靈活性;表現在交易主體上,對于未進入市場的居民、公益事業等用戶,無法通過綠電交易實現綠色電力消費。隨著我國進一步推進
碳交易,我國碳價預期將持續走高?!?020年中國碳價調查報告》預測,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價格在建立之初約為49元/噸,到2030碳價有望達到93元/噸。而隨著我國電力逐步清潔化,綠證的價格可能會逐步降低,最終可能會和CCER減排成本不相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