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比過去12.5萬年更熱。2016年正式生效的《巴黎協定》提出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遠低于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長期目標。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正在瑞士召開為期一周的會議,逐行批準第六次評估報告的綜合報告,并將于3月20日發布結果。
該報告總結了過去六年由1000多名科學家編寫的六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報告。“一旦獲得批準,綜合報告將成為在這個關鍵十年的剩余時間內制定氣候行動的基本
政策文件。”IPCC 主席Hoesung Lee在會議開幕式上說。
《巴黎協定》以五年為一個周期,每五年各國都要提交一份最新的國家氣候行動計劃,即國家自主貢獻(NDC—包括
減排目標、范圍、核算方法等)。其中,《巴黎協定》第六條主要涉及國際碳
市場的運作、國家之間如何轉讓減排量等
問題。這關鍵的第六條下設兩個市場機制,分別為第6.2條的合作方法和第6.4條機制,以促進各締約方進一步提高減排力度和以更低的成本實現全球總體減排目標。
這兩條機制對于
碳減排量的國際交易至關重要,積極減排國家向他國出售多余的減排量,可以換取轉型發展的資金,減排量目標難以自主實現的國家則可以購買減排量以達到NDC目標。其中第 6.2 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相互交易減排量和排放許可指標, 這些交易信用被稱為國際轉移減排成果 (ITMO)。第 6.4 條將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直接監督的全球
碳市場, 減排項目可以在得到東道國主管機構批準和
第三方機構審定后向監管機構(第6.4條機制監督委員會)申請注冊,并在根據要求運行后獲得監管機構簽發的減排量,也就是A6.4ER,可以由國家、機構甚至個人購買。
根據國際排放貿易協會(IETA)的一份研究,《巴黎協定》第六條的落地會使實施國家自主貢獻的成本減半,到2030年,每年可節省約2500億美元。但與此同時,第六條在實施過程中仍可能會出現雙重計算、缺乏額外性等一系列問題,如果這些不得以解決,反而會導致同一減排指標被反復計算,不能為助力氣候變化減緩起到實際作用。
而在中國國內的碳定價機制中,關于減排量的討論焦點之一是
ccer(核證自愿減排量)機制的重啟。2017年,CCER機制因涉及行政許可等問題暫停運行,而如今則出現市場供給不足的局面。
界面新聞近日采訪了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段茂盛,段茂盛自2000年以來一直深度參與國際和國內各個階段碳市場的設計工作,目前為《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監督委員會委員。
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段茂盛
他對國際間氣候談判有著切身體會,從2001年起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負責碳市場問題的聯合國談判,2006年至2009年擔任《京都議定書》聯合履行監督委員會委員,2010年至2020年擔任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委員(2012年任主席)。在去年埃及沙姆沙伊赫的COP27大會上,段茂盛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會,參加關于《巴黎協定》下市場機制問題的談判。
以下為采訪內容:
《巴黎協定》第六條已達成大致框架,雙重計算問題是討論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