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條在談判過程中有哪些比較難以解決的問題?
段茂盛:《巴黎協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避免雙重計算,即一個
減排指標或者排放許可指標不能被兩個國家使用。以過去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假設中國有一個風電項目產生了十萬噸的減排指標并將這十萬噸減排指標賣給日本,日本可以用來抵消自己十萬噸的排放。但我們通過做這個風電項目,也降低了自己的排放,所以其貢獻也體現在我們自己的排放清單中了。所以日本買了減排指標,可以多排放十萬噸,但這部分也體現在中國減下去的排放量里,那么這十萬噸減排指標實際上計算了兩次。而《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不同的一點是避免雙重計算,一個國家將減排指標賣給其他國家后,自己就不能再使用了。
《巴黎協定》下的合作方法雖然比較松散,但在具體操作層面
問題也很多。雖然國家間的合作規則由合作方制定,但需要保證數據透明、避免雙重計算,在合作方法下批準了多少項目、簽發和交易了多少減排指標、相關指標是否被用于完成國家自主貢獻(NDC)等相關信息,都要根據實際情況報告給聯合國。
但報送信息又會涉及到相應問題:第一,雙方按照什么樣的規則來報;第二,報送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樣的電子系統。
不同國家就這些問題分歧較大。歐盟認為,要保證信息報送的準確,應在聯合國下建立國際注冊登記系統,每個國家再建立自己的注冊登記系統,和聯合國系統相連。但這樣一來,名義上合作方法是一個松散的機制,但在系統和技術上它實質上就變成了集中的機制。因此談判時美國、日本等就不同意這種安排,他們認為,如果各個系統要相連,那么在信息交換、安全設置等方面的各種規則都要一樣,這和集中管理實質上就沒有區別。
信息上報之后還要進行專家評審。繼續以中日合作舉例。假設中國和日本分別向聯合國報告信息,中國報告去年賣給日本100萬噸減排指標,日本則報告去年從中國買了90萬噸,合作方的數據不匹配了,怎么辦?所以在合作方法下設立了一個專家評審機制,不同國家提交相關信息之后,要進行技術專家評審。
但問題又來了。首先,有可能締約方報送的部分信息需要保密,專家評審組如何處理信息保密問題;第二,評審專家可不可以就某個國家批準項目和簽發減排量進行實質性審查,比如評審其批準或簽發決策是否正確。因此合作方法的問題在于,它雖然是松散的,但在具體操作層面,仍然涉及如何平衡松散機制和集中監管。
而第6.4條機制作為一個集中機制,本身運行比較復雜,技術性也很強。假設中國做了一個甲烷減排項目,中國將減排指標賣給日本,日本將其用于自己的國家自主貢獻,那么這算不算雙重計算?
我們認為這不算雙重計算,因為《巴黎協定》寫得很清楚,一個減排指標只能用于一個NDC目的,中國雖然把甲烷減排指標賣給日本,日本將其用于自己的NDC,但中國并沒有將其用于自己的NDC,因為中國的NDC只針對二氧化
碳排放,并不包括甲烷。但部分國家認為,雖然理論上這不算雙重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上還是會出現問題,比如會導致相關國家沒有動力去擴大NDC的覆蓋范圍。這也是在格拉斯哥會議之前各方無法就第六條實施細則達成一致的幾個關鍵問題之一。
另外,在《巴黎協定》下,一國賣出減排指標后還會要求對NDC排放進行相應調整。例如中國賣給日本1噸減排指標,則在算中國的NDC排放時,要在其實際排放的基礎上加上1噸,因為賣出這1噸后,這1噸的減排量就不屬于你了。因此聯合國在評估ITMOs出售國有沒有完成其NDC減排目標時,所用的排放量是出售國的實際排放量加上凈賣出的ITMOs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