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雙重計算和相應調整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分歧點?
段茂盛: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中國境內做了一個
減排項目,在第6.4條機制下獲得了減排指標。國內有一個公司說想購買這些減排指標,抵消自己的
碳排放,那么中國需不需要對NDC排放進行相應調整呢?
我們認為當然不需要,雖然這個企業用于自身減排,但被抵銷的排放還是發生在中國境內。但也有一些國家認為應該進行相應調整。去年談判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去解釋這個
問題、說服各個締約方,后來各方都同意了我們的觀點。因此,現在第6.4條機制下的減排指標又被分為兩大類,用于國際減排目的和用于國內目的的,前者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后者則不需要。
此外還有個很重要的問題,一個國家出售自己的減排指標后,它能不能反悔?這比較復雜,因為反悔可以發生在不同的階段:第一,批準項目后;第二,項目產生減排指標并出售給其他國家,但還沒被使用;第三,減排指標已經被使用。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有些締約方比較激進,認為賣出去了也可以反悔;但很多締約方覺得如果可以隨時反悔,以后就沒人敢買減排指標了。最后的結論是東道國可以反悔,但是只能發生在減排指標出售之前,即批準了一個項目后,可以隨時撤銷對它的批準,但如果交易已經發生了,就不能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