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A6.4機制
碳
市場是實現全球氣候目標的重要工具,因為通過
碳市場可調動資源以及降低脫碳成本,除了國內碳市場之外,如果能建立國際之間的碳市場,就可以通過國際合作,以最有效的方式實現凈零目標。
《巴黎協定》的第六條款,就是為各國如何“自愿合作”以實現其氣候目標提供了原則。第六條中所包含的原則為各國實踐碳市場制定了詳細的規則,也因此經歷了多年的爭議和協商。
在2021年的COP26上,經過長達五年的談判,各國終于對于第六條款規定的國際
碳信用額度的交換方式達成了共識。包括碳信用額度反復記賬
問題、
CDM融合方式、
碳交易稅等都得到了解決。
而第六條款中的第6.2和第6.4條,因涉及碳市場機制,是業界關注重點。
第6.2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相互交易
減排量和清除量。這些交易的信用額度被稱為國際轉讓的緩解成果(ITMO)。
第6.4條將創建一個全球碳市場,由一個聯合國實體監督(即6.4 Supervisory Body)。項目開發者將要求在監督機構登記他們的項目。一個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督機構的批準,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信用額度。這些被稱為A6.4ER的信用額度,可以由國家、公司甚至個人購買。
國際轉讓的緩解成果(ITMO),即第6.2條規定的碳信用額度,已經可以在國家之間進行交易,日本與瑞士等國已有交易,但還沒廣泛推開。但根據第6.4條創建的信用額度(A6.4ERs),目前還不能交易,其中包括管理項目在注冊前如何評估、如何衡量減排量、系統如何產生適應資金的規則等,仍然需要討論。
今年3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圍繞6.4條款舉行了一系列的會議。秘書處執行秘書西蒙·斯蒂爾(Simon Stiell)表示,《巴黎協定》 “6.4條機制”的全面運行對于幫助各國實現其氣候行動計劃設定的目標至關重要,為私營部門提供了進行投資并參與清潔技術開發和推廣的機會。
在這一系列的會議中,3月5-6日舉行的戰略會議,3月7日到10日舉行的第四次會議,特別關注了支持“6.4條機制”在碳市場領域獨特定位的問題,尤其是確保高環境完整性標準。并以上述戰略思考為框架展開討論,推進了機制實施具體問題的工作,這些具體問題包括啟動開發功能要素,如活動周期、項目標準、審定和核查標準,以及制定將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過渡到新機制的程序。
最后,根據6.4條監督機構開展公開透明工作的愿望,將征集利害關系方參與磋商,就
方法學和
碳排放清除問題為其提供指導。
這一次,《巴黎協定》第6.4條監督機構發布的關于A6.4機制第五次會議征求意見稿,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因為6.4條監督機構第五次會議即將于5月31日至6月3日在德國波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