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生態環境部就《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在生態環境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對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引起各界的廣泛關注,加之此前印發的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公開征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建議的函》(環辦便函〔2023〕95號),進一步強化了業內對年內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登記重啟的信心。
01
背 景
2012年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溫室氣體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由于在《暫行辦法》施行中存在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
問題,國家發改委于2017年3月14日暫停
ccer項目和減排量備案申請,在運行的五年時間內,公示CCER累計審定項目達到2871個、備案項目1047個、已獲得減排量的備案項目287個。直至本次《辦法》發布,期間相繼經歷了“30.60”目標的提出、全國碳
市場的啟動及地方種類繁多的
碳減排機制的出臺,各級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對盡早重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抱有較高期望。本文重點就《辦法》與2012年發布的版本的差異及帶來的影響、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應處理好幾組關系兩個方面與各位同行進行探討。
02
與2012年版本的不同點
關于與2012年版本的差異,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辦法》有關情況時提到在溫室氣體資源減排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五個備案事項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優化。除了以上部分,筆者認為兩個版本差異較大的部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