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政府是怎樣達成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共識的?
李俊峰:在提出氣候變暖
問題之前,全球各主要國家就已提出多個保護環境、可持續發展或者綠色發展的議題,包括臭氧空洞修復行動、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等等。不過,這些議題雖然是全球性話題,但涉及的國家、企業和人群都有限。氣候變化問題則是一個從資源依賴到技術依賴的發展轉型問題,與全世界所有國家、所有企業,乃至每一個人都密切相關。
1972年的全球環境與發展大會首次提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和一個地球的理念,后來逐步形成了可持續發展理念。即當代人的發展必須采用可持續的、不影響后代發展的模式。
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公約雖然沒有
碳中和這樣的說法,但已經初步形成新的發展理念——從資源依賴走向技術依賴,減少化石能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確保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維持在450ppm(百萬空氣分子里溫室氣體的濃度),以實現到2100年全球升溫與工業化初期相比不超過2℃的控制目標。
隨著科學認知的不斷深化和政治共識的不斷提高,各國政府前后簽署了三份具有全球約束力的文件: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2015年的《巴黎協定》,這是一個從科學認知到政治共識再到具體行動的不斷深化的過程。
《氣候公約》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即應對氣候變化是全球共同的責任,世界各國應依據其發展歷史、發展水平和各自能力擔負起相應的責任。1994年該公約生效,目前有194個國家加入。公約締約方每年都要召開一次締約方大會,討論應對氣候變化。迄今為止,公約締約方大會(COP系列)一共舉辦了27屆。
在1997年第4屆締約方大會上,各國達成《京都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都要制定2010年和2020年的
減排目標,以及安排支持發展中國家減排的資金和技術援助。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切實、額外的資金和技術援助的前提下,在不影響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實行自愿減排。
由于美國國會事先宣布拒絕簽署,美國兩任總統,即1993年-2020年的克林頓和2001年-2008年的小布什,都沒有將《京都議定書》提交國會,議定書“不少于55個公約締約方、至少有占工業化國家1990年二氧化
碳排放量55%的發達國家批準”的生效條件一直沒有滿足,直到2004年俄羅斯批準后,《京都議定書》才于2005年正式生效。
由于美國的消極態度,導致2010年《京都議定書》生效5周年時,全球的溫室氣體排放不僅沒有下降,反而大幅增長,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由1990年的200億噸左右增加到2010年的310億噸,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超過了科學界認定的濃度閾值,即410ppm。
2014年IPCC發布第五次評估報告,認為單純的減排措施已經無法滿足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碳中和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新目標。
在此背景下,2015年底召開的COP21達成了《巴黎協定》?!栋屠鑵f定》最重要的貢獻在于,提出了到本世紀末,與工業化初期相比較,將大氣溫升控制在2℃,并為控制在1.5℃而努力的政治目標。把本世紀下半葉實現人類活動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與大自然吸收相平衡(即氣候中性、碳中和)作為實現其政治目標的具體措施。
《巴黎協定》生效后,聯合國要求世界各國在2016年提交面向2030年的國家自主貢獻,并在2020年對其更新。并要求締約方各國在2020年的COP26上,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面向本世紀中葉的國家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即碳中和的政治愿景和行動方案。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響,COP26延遲到2021年舉辦。在這次峰會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提交了面向2030年的自主貢獻更新報告,和面向本世紀中葉的碳中和政治愿景。
現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碳中和已在全球范圍內形成了政治共識,碳中和成了道義制高點,也成了一種政治信仰。從1972年到現在,50余年里氣候變化問題得到了充分的驗證,必須采取行動應對氣候變化的觀念已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