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相關稅收制度-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收入、銷售數量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我國于1994年開始征收消費稅,開征的目的是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抑制超前消費,增加財政收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五大類、11種消費品其中與環境有關的有種產品分別為:煙、酒及酒精、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鞭炮焰火。消費稅率、稅額的確定并沒有考慮這些消費產生的環境外部成本,但在銷售貨物統一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對一些消費品另征一道消費稅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限制污染的稅收意圖。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
政策進行調整。此次政策調整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消費稅最大規模的一次調整,在原有五大類11種消費品基礎上,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原汽油、柴油稅目作為此稅目的兩個子目,同時新增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
航空煤油五個子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調整部分稅目稅率,涉及稅率調整的有白酒、小汽車、摩托車、汽車輪胎幾個稅目。
消費稅在降低污染、保護環境方面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急需解決的
問題,表現在:首先,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方面,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或者導致環境資源嚴重浪費的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塑料袋、煤炭、不可回收的包裝材料以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等,并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對此類產品消費稅數目的缺失給環境帶來一定消極的影響;其次,消費稅稅率設計方面,成品油采用單位定額稅率,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費稅。相比之下,德國和意大利每百升汽油消費稅額大約是我國的30倍,柴油的消費稅額是我國的34倍,即使扣除物價和收入水平的影響,兩者的差距也很大。目前的成品油、乘用車的征稅環節是生產環節,這使得生產商可以通過轉讓定價的形式避稅,這不僅使實際稅負大大低于名義稅負,還使消費稅缺乏透明度,難以有效的發揮調節作用;再者,我國目前消費稅采用價內稅形式,導致許多消費者負擔了稅款卻“渾然不知”,這顯然不利于稅收和價格的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