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林地承包和流轉
4.1.9 規范林地承包和流轉
抓住國家全面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契機,規范林地林木承包和流轉。對已經流轉的集體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既要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林農的合法權益。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依法調處確權后再落實經營主體。集體林地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明確承包關系后,要依法做好林地的勘界發證工作,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