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首次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獨立成章,從
政策層面完善了公眾參與的要求。現在,新《環保法》即將實施,怎樣確保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所追求的公眾環境權益獲得可操作化的實現,搭起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的梯子?本報特刊登此文,以饗讀者。
新《環境保護法》首次將生態文明建設和保障公眾健康確立為立法目的,首次規定政府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義務責任,首次規定環保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義務責任,為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提供了法律依據及法治保障。
法律,在于保障和支撐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實現。新《環保法》即將實施,但現實的狀況對于新法的施行,尚存在相當距離。我們迫切需要建立與之相對應、相配套的政策
法規及執行機制。而且我們必須以全新的
政策法規機制,確保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所追求的公眾環境權益獲得可操作化的實現。
政策立意實現
全新創建
創立生態文明建設的制度文本
我們需要制定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的政策辦法,讓生態文明建設最新要求實現現代滲透,體現制度創新。
中央劃時代地提出了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和理論,對于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對于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理念,對于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都提出極為明確的要求。這對于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既是歷史性的機遇,也是前沿性的指引,其是中國最新的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和公眾參與的頂層設計。
生態文明作為中國的理論創新,是最新的理論成果;公眾參與作為中國的民主建設,也是最新的實踐成果。兩個最新的成果,應實現最完美的銜接和結合。而這種完美結合,就需要將生態文明理念和理論滲透在環境宣傳教育的政策法規中、落實在環保公眾參與辦法制度中,形成具有執行力和操作力的中層設計和底層設計,以使頂層設計獲得實現。
這樣,我們就需要出臺最新鮮、最新穎的生態文明建設制度成果,形成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公眾參與的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