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全球
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國家,在“后京都時代”面臨承擔溫室氣體
減排的責任的巨大壓力,我們必須積極參與包括林業
碳匯國際
法規則在內的氣候變化談判,以保證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規則有利于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環境保護。
一、長期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氣候變化談判產生,并擴展成國際環境法領域的基本原則,林業碳匯在氣候變化談判框架下,必然要堅持這一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談判時一要明確全球減排是世界各國共同的責任,二要堅持分清“區別的責任”,積極主張發達國家履行承諾,通過造林再造林
CDM項目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提供充足的資金,向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等行動的
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在后續的締約方大會上以該原則為指導,制定公平詳細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維護我國及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
二、努力爭取林業碳匯項目規則談判話語權
2006年“中國
廣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項目”成為了全球第一個獲得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京都規則”的林業碳匯項目。我國目前林業碳匯的發展勢頭良好,盡管只占到全世界CDM林業碳匯項目7個中的兩個,但許多國家都在積極向我國學習造林再造林
CDM項目的有益經驗。
為保障我國林業碳匯項目保持全球
市場的領跑者地位,以獲得更多的資金援助和技術,我們要積極爭取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談判中的話語權,有了話語權才能夠保障我國林業碳匯項目的有序發展,才能主導林業碳匯國際法規則的制定,包括提高林業碳匯在各類CDM項目中的所占比重,主導碳匯項目CERs價格、明確碳匯項目的額外性和非持久性確定規則、積極促成更多符合條件的項目審批、以及主導林業碳匯在“后京都時代”的發展方向等。因此爭取談判的話語權和開展林業碳匯項目之間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我們要使之形成“積極實施——主導談判——更好地實施”的良性循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