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發展中國家毀林排放等行動的
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是在《公約》框架下進行的談判議題,有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基于自身利益希望將其納入《議定書》下CDM進行談判,其中發達國家希望對REDD設立“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標準,巴西、印尼由于有大面積的熱帶雨林在其國土境內極力支持這一主張。
將REDD+納入CDM進行談判,總體來說對我國是不利的。首先我國沒有像熱帶雨林國家那樣的毀林情況,我國砍伐森林的目的主要是
交通建設等,并且有法律手段約束毀林、積極造林,毀林和森林退化的情況在我國將會越來越少。其次,REDD+納入CDM將會改變全球
CDM項目的分布,擁有大量雨林的國家將大大占據國際CDM
市場份額,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將向那些國家傾斜,而我國和其他廣大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來進行技術升級和能源改造的現狀將受到影響。因此,我國應避免將REDD+納入CDM談判,而應加強森林的管理活動以增強森林
碳匯功能,減少碳源排放,堅持通過REDD+獲得發展中國家需要的資金和無償獲得技術,積極實施此類林業碳匯活動。
四、堅持碳匯項目額外性的外延,加強碳匯非持久性研究
我國作為CDM項目數量、CERs所占全球份額、林業碳匯CDM項目數量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從作為CDM碳匯項目賣方的立場出發,為能夠獲得更多的實質的技術和資金,應主張不隨意將《議定書》中額外性的外延擴大,至于發達國家提出的很多新說法:碳匯技術、資金和投資及環境的額外性,都要仔細斟酌把握實質,保證我國林業碳匯項目的良性發展。
碳匯非持久性與最終CERs的數量和價格密切相關,我國應主動進行非持久性的科學研究,建立相關研究機構,培養專業人才,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把握國際談判對這一
問題的主流觀點和發展趨勢,盡早找到有效地解決措施,降低碳匯交易風險,穩定國際碳匯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