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現狀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中國作為非附件1國家,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參與清潔發展機制(
CDM)下項目的開發。這種情況決定了中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主要為
CDM項目的投融資以及相關的金融中介服務。
(一)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產品現狀
對我國商業銀行來說,發展碳金融業務有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社會形象,推動商業銀行經營戰略轉型,有利于促進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在此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積極應對,不斷進行碳金融產品創新,做出了許多有益嘗試,詳見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國內商業銀行在碳金融方面積極創新,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國外銀行相比,發展仍然較為落后。其發展主要呈現以下四個特點。
1.對于綠色信貸的創新比較活躍,涌現了一批綠色信貸產品。對于綠色信貸模式進行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貸款產業專業化、貸款標準區別化、貸款項目分類管理化;二是與綠色信貸相關的金融服務上。截至2011年末,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
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逾1.9萬億元。可以看出,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發展勢頭良好,在促進
節能減排方面效果突出,所發揮的杠桿作用十分明顯,為環保產業提供了資金支持,為低碳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盡管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爭相試水碳金融業務,但是并沒有廣泛而深入地介入其中,開展的業務模式也相對單一,對利潤更加豐厚的
碳交易二級
市場領域涉及非常少。與國外大型商業銀行所進行的豐富碳金融業務創新相比,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還停留在“綠色信貸”的淺層次上,僅有少量的低碳理財產品出臺,而且低碳理財業務還只是處于一個起步階段,業務范圍很窄,僅僅局限于推出面向個人的理財產品,而潛力巨大的面向企業的財務顧問服務還沒有發展起來。碳交易中介服務、
碳指標交易、碳金融
衍生品交易則基本沒有涉及。
3.直接針對CDM項目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缺乏,只有農業銀行與企業達成了CDM項目合作意向書,民生銀行推出了以CDM機制項下的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
節能減排融資模式,浦發銀行則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為
陜西兩個水電項目成功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但這些產品并沒有深入的介入
碳減排,且遠遠不足。
4.直接參與碳減排購買的銀行,其購買目的并不單純為了履行社會責任,而更多的可能是為了提升自己的市場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