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交易
第五章 配額交易
第二十二條參與配額交易的主體為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交易平臺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應為配額交易建立專業的交易系統,交易系統應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
第二十三條參與配額交易的投資機構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四)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參與配額交易的個人投資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8周歲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過交易風險評估;
(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各交易主體的配額持有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控排企業在省發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實際排放量之前,不得將注冊登記系統賬戶上的當年度免費配額的50%以上轉至交易系統賬戶進行買賣。控排企業清繳履約后剩余的配額可全部轉至交易系統賬戶買賣。
控排企業因注銷、關停或遷出本省需要處置注冊登記系統賬戶全部配額的,應按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完畢后,對剩余配額可自由處置。
(二)新建項目企業在納入控排企業管理前,其配額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配額持有量不得超過300萬噸。
第二十六條所有交易主體應同時在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完成開戶登記。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受理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和境外注冊機構的交易開戶申請,委托交易機構受理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
交易機構應建立交易風險評估制度,并定期將交易情況和投資機構及個人投資者的交易開戶申請審核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建立配額交易
市場調節機制,維護市場穩定,并對交易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交易機構應定期對交易規則進行評估和完善,制訂后的交易規則應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配額抵押融資等金融服務,企業配額抵押融資行為應在注冊登記系統予以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委托交易機構做好企業配額權屬查詢、抵押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所規定期限如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則以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