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本省碳排放配額管理工作,根據《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7號令)、《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省政府第197號令)和我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控排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控排企業)、新建(含擴建、改建,下同)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投資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其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的分配發放、清繳履約和交易等管理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本省配額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現
減排、促進發展。通過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有效控制全省溫室氣體排放,促進實現
節能降碳約束性指標,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考慮排放企業行業基準水平和歷史碳排放量,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額。
(三)免費為主、逐步有償。配額發放采取免費和有償相結合的形式,在初期大部分配額以免費發放為主,逐步提高有償發放的比例。
(四)公平交易、有效監管。配額在省政府確定的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實現公平交易,對交易過程實行有效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是全省配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會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建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并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相關具備資質的社會組織或機構承擔有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配合省主管部門開展配額管理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新建項目企業的有償配額購買申請進行審核,督促轄區內控排企業的配額清繳履約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注冊登記系統),對配額的創建、分配、變更、清繳、注銷實行統一電子信息化管理。注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確定配額權屬的最終依據。配額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配額持有者可以依法進行交易、轉讓、抵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六條注冊登記系統為省主管部門、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投資機構和其他
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省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后,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