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分配發放
第二章 配額分配發放
第七條省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行業基準水平、
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經省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審議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應包括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名單,年度配額總量,免費配額與有償配額比例,配額分配原則、方法與程序,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數量、發放平臺與發放規則等。
第八條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由行業協會、有關專家和企業代表組成,負責收集、匯總和梳理本行業企業反饋的意見或建議,并根據經濟運
行情況、行業發展特性, 對本行業配額計算方法、排放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等進行評估,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評估報告。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行業的生產流程、產品特點和數據基礎,采用基準線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配額,企業配額為各生產流程(或機組、產品)的配額之和,計算公式如下:
(一)基準線法
控排企業配額=上年度實際產量×當年度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當年度下降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設計產能×基準值
(二)歷史排放法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預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折算系數
各行業的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的具體取值或計算方法,在公布當年度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時予以明確。
第十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控排企業發放免費配額。對于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業配額后,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對企業免費配額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組織有償配額競價發放??嘏牌髽I可自愿到有償配額競價發放平臺(以下簡稱競價平臺)購買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按第四章規定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配額有償發放所取得的收益,應專項用于促進減碳工作以及相關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對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發展改革委提請復核,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評議核實后于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對于因經濟形勢變化或行業發展等原因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后,制定總體配額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