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可作為處罰依據
2014年,為加強污染源在線監管能力建設,天津市為占全市90%以上廢水排放量和90%以上工業燃煤廢氣排放量的企業安裝了在線監測設備,實現了這部分企業的在線監測管理,同時還計劃著接下來進一步擴大這一比例。
天津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線監測是重要的環境管理技術手段,但在《條例》出臺之前,在線監測數據卻一直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與在線監測處于同樣尷尬境地的還有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其取得的數據同樣只作為執法參考,而不能作為處罰依據。
“先進的監測技術手段,如果沒有被賦予可作為執法依據的法律地位,就不會有威懾力。”這位負責人說,《條例》的實施,明確了在線監測有效數據和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數據的法律地位,相當于為老虎裝上了牙齒。而《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則進一步規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和機動車遙感監測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適用范圍、證據取得和應用程序,規范了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的運用。
《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適用環境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規定,重點監控企業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反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折算濃度)或者小時排放量大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的,為超標排放。根據自動監測有效數據統計的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污許可證核定排放總量指標的,為超總量排放。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值的,為機動車超標排放。
按照規定,對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有效數據超標和有效數據統計超總量指標的,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遙感監測數據超標且無爭議的,或者有爭議經復測仍超標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將超標車輛信息在環保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對篡改、偽造大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由環保部門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對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應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