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水十條”實施過程中如何深化這一機制?
王彬認為,在國家督查方面,首先要強化部門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這方面,國家已出臺了一些規定。近期,擬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再有,就是要研究建立國家環境監察專員制度,參考紀委巡視辦案模式,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
遼寧省沈陽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副隊長孫長昊認為,流域污染治理重在地區聯動,其污染特質決定了必須采取流域相關地方統一行動的執法模式開展查處。既可以提升針對性,結合不同流域地區污染物特點進行治理;又可以統一查處力度,確保上游打擊處理、下游給予支撐的模式建立起來。
不過,孫長昊提出,流域污染治理具有一定周期特點,大氣污染具有時效性,例如“APEC藍”,流域不可能在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后即時顯效。我國目前多數水體處于劣Ⅴ類質量,其自凈能力的恢復也是下階段治理成敗的關鍵,因此,加強國家督查和省級巡查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國家和省級配套資金和
政策的支持,否則僅僅依靠微薄的地方財政,難以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