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牌警告有多大威力?
“水十條”提出,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
這項機制能發揮一定積極的作用,是一個很重要的抓手和環節,但是由于體制、機制、立法等多種原因,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緊緊依靠這一制度是不夠的,秦天寶說。
在孫長昊看來,采取污染源分級管理是基層解決當前環境
問題的重要手段。他說,從環統數據看,例如沈陽市的污染源總數一般在幾萬家,而執法人員數量僅有幾百人,其夸張的比例決定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必須采取分級管理的方式,將有限的監察力量部署到重點污染企業上。分級管理的后續手段就是分級查處,這需要注意3方面問題:
首先,將企業環境管理結果與信用評價掛鉤,借助社會力量實施監管。各地應當結合轄區企業自身特點,將“黃紅牌”制度延伸,有針對性地對不同企業實施綜合制裁手段,達到消除企業違法行為的目的。
其次,實施動態更新的評價體系,做到獎罰分明。充分調動企業整改的積極性,讓企業看到治理的成效和優良企業所獲得的良好社會待遇。因此,不但要設立黃牌和紅牌,還有設計綠牌和藍牌,落實新《環境保護法》不僅僅是落實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對表現顯著的企業給予獎勵也應當落實。
再有,評價不在于多,在于嚴格落實。對于轄區企業的監管,可以分批次地納入評價體系,不過一旦納入后,就要第一時間落實對應的獎懲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促進企業消除違法行為。
“多年以來,傳統的治理模式使得政府更習慣于‘抓’問題,但是這種突擊行動、行政命令的形式不長久,應當注意建立完善一種制度,并用立法的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在法治已成為社會治理和國家運行基本準則的大背景下,預防和治理水污染更需要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秦天寶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