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新環保法,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一是完善環境
法規與標準,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強各環境單行法律法規與新《環境保護法》的銜接,抓緊修訂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快制定土壤環境保護、生態補償、排污許可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斷完善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標準等。
二是推進生態紅線劃定工作。新《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地應按照《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基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劃定轄區生態紅線,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三是推進生態補償制度建設。加快建立讓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機制。縱向上,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重點生態功能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橫向上,引導生態受益地區與保護地區之間、流域上游與下游之間,通過多種方式實施補償,規范補償運行機制,通過完善生態補償制度,使生態保護者肯出力、愿意干,守得住綠水青山。
四是利用綜合手段推進環境保護工作。通過公布社會誠信檔案來約束企業守法生產經營,推進
節能減排發電調度,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推進環境污染
第三方治理,引入社會力量投入環境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