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清繳
4、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據經市發展改革委審定的上年度
碳排放量,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登記簿足額提交配額,履行清繳義務。
5、配額注銷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相應配額予以注銷:
(1)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交的用于清繳的配額;
(2)配額持有人自愿注銷的配額。
登記管理機構于交易日的16:00至17:00期間辦理配額變更、清繳和注銷業務。
四、賬戶管理
1、賬戶信息變更
配額賬戶基本信息或賬戶責任人發生變化的,配額持有人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登記管理機構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變更事項記載于登記簿。有關變更事項自完成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2、賬戶凍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對相關配額賬戶采取凍結措施:
(1)交易所通知交易出現異常的;
(2)登記簿出現異常情況或緊急事件;
(3)配額持有人因違規行為被交易所采取凍結措施的;
(4)其它需要凍結的情形。
配額賬戶被凍結的,配額持有人不能進行除登陸及查詢以外的操作。凍結的原因消除后,登記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關賬戶的凍結措施。登記管理機構作出或者解除凍結措施的,應當及時通知配額持有人和交易所。
3、賬戶注銷
因企業出現解散、注銷、合并或分立等情形導致原配額持有人不再存在的,登記管理機構核實情況后按程序對其賬戶予以注銷。
符合條件的其他組織因不再具備交易資格或者申請退出本市碳排放交易,且其配額賬戶余額為零的,登記管理機構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并核實后按程序對其配額賬戶予以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