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綠色金融的定義與指標體系
目前,全世界只有中國、巴西、孟加拉國三個國家有明確的綠色信貸定義。在綠色債券方面,國際
市場上接受程度較高的標準主要是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聯合國際金融機構出臺的《綠色債券原則》(Green Bond Principles)。另外,去年年底,中國綠金委組織編制了《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也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了指引。
馬駿表示,如果一些國家既沒有對綠色資產界定標準,也不采用國際標準,就會給綠色金融發展造成障礙。他強調,“有了定義、標準和指標體系,資本市場才能識別哪些資產是綠色的,才能向綠色產業配置選擇性投資。”
此次公報中提出,“改善對綠色金融活動及其影響的評估方法”,指的就是要完善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和指標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綠色金融的影響進行評估。馬駿表示,有了具體的指標,才能夠有效衡量金融機構在綠色發展方面的表現并設計相應的激勵機制。
建立綠色金融指標體系的一個基礎是環境信息披露,即企業、銀行和機構投資者向市場披露其各種排放量和所持有資產的
碳強度等數據。馬駿介紹,目前許多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已發布相關指引,也有一些國家通過立法來推動環境信息披露。
例如在法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法律依據,《貨幣、金融和商業準則》(The Monetary and Financial Code and Commercial Code)明確規定,“開放式投資公司和管理機構在年報和面向用戶的披露文件中,必須說明他們的投資決策如何將實現社會、環境和治理質量的目標納入考慮。這些公司應該采用法令的方式對考慮的標準以及標準的應用加以規定。”
至于中國,馬駿建議,可以參考
香港證交所的“兩步走”模式,首先對高污染的上市公司強制要求其披露環境信息,經過幾年之后,將此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覆蓋面擴大到整個資本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