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商業銀行在發展碳金融業務過程中面臨著CDM項目合規性不足、一二級市場CER存在價差及政策風險等因素的制約。隨著低碳經濟時代的到來,在項目貸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務等方面進行業務創新,將是我國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碳金融 清潔發展機制 商業銀行
近年來,一系列突發性自然災害使人們不斷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加之對全球變暖
問題的普遍關注,使得發展低碳經濟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努力尋求經濟復蘇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選擇。由于《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
減排指標做出了明確規定,而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尚不承擔該公約規定的減排任務。
碳排放權進而衍生為具有巨大投資價值及充分流動性的資產。碳金融一詞也由此應運而生。
碳金融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其興起源于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碳金融一般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務以及
碳指標交易等。
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現狀
國際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迅速。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框架機制推動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發展迅猛。據測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到2012年的四年間市場規模可達500億歐元/年,且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的市場容量將達到1400億歐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躍居世界第一大市場之位。在發展碳金融方面國外銀行已先行一步。匯豐銀行、美洲銀行、渣打銀行等歐美金融機構在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期權期貨、碳指標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務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新興市場地區也不甘示弱,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韓國光州銀行推出的“碳銀行”計劃,正嘗試將居民節約下來的能源折合成能夠用于日常消費活動的積分業務。
在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市場中,銀行主要扮演著流動性供應商及交易相對人的角色,而在基于項目的一級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潔發展機制)交易市場中,銀行卻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以是項目的開發商,又可以是項目融資和中介服務的提供者,此外它還可以直接投資或者購買
碳信用證,并以此打包構建CDM資產組合在國際市場上出售。以擁有日本
碳基金(JCF)一定股權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為例,其在與保加利亞政府簽訂溫室效應氣體(GHG)減排項目合作協議的同時,針對可再生能源政策給予建議,并為項目提供貸款,可謂身兼數職。實現了環保公益與商業利益的共贏。
國內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創新。我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僅涉及
CDM項目的投融資、經過核準的減排量(CERs)的交易及相關金融中介服務。在此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積極應對,不斷進行碳金融業務創新,在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開發上都取得了很大進展。
目前,農行、
北京銀行、浦發銀行已推出CDM項目開發咨詢服務、項目融資等業務。而中國銀行、
交通銀行和
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后推出了“二氧化碳掛鉤型”本外幣理財產品。項目融資方面,以興業銀行為代表。其早在2006年5月17日就前瞻性地與國際金融公司(IFC)在上海簽署了合作協議,聯合在國內首創推出能效融資項目,為中國
節能環保型企業或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以促進其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和清潔能源。
興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在于開發了損失分擔機制,一方面IFC支持興業銀行為節能環保型企業或項目提供貸款,幫助其購買節能設備;另一方面,當貸款發生損失時,IFC將根據約定情形及補償比例,分擔興業銀行所受貸款本金損失。從而在滿足企業節能設備投融資需求的同時,很好地控制了銀行貸款風險。在此項目下,興業銀行為中國51個
節能減排項目提供了逾12億元人民幣的貸款,這些項目預計每年可減少41萬噸的溫室氣體排放。
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開展的碳金融業務較為單一,但是CDM市場前景十分廣闊。據國際金融公司(IFC)預測,發達國家在未來的三年中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合2億~4億噸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才能完成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而我國目前可提供CDM所需項目的一半以上,約合1億~2億噸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在這種機制下,中國企業可以得到數十萬億美元的融資機會。平均每個項目將為企業帶來幾十到幾百萬歐元的額外資金支持。雖然07年爆發的金融風暴肆虐全球,但是我國CDM項目發展不僅沒有受到阻礙,反而呈現跳躍發展勢頭。從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共有1259個項目獲批,項目總數達到2327個。由此可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潛力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