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保障
四、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電費結算和補貼保障
各電網企業按月(或雙方約定)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含個人)結算電費和轉付國家財政補貼資金。可采取預留國家財政補貼資金的方式,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國家財政補貼資金及時足額轉付到位。國網企業要抓緊商當地稅務部分處理好非法人項目售電發票開具
問題并做好代開發票服務。電網企業應做好項目補貼資格和補貼資金申請及發放等情況的統計,并按要求向能源管理部分和監管部分報送相關信息。項目補貼資格申請實行按季定期上報并形成目錄的工作制度。“自發自用”比例較低、用電負荷不穩定或者光伏發電企業與
電力用戶無法履行能源服務合同的項目,可執行光伏電站標桿電價
政策,光伏發電量由當地電網企業按國家規定的當地光伏電站標桿電價政策全額收購,不再享受國家分布式光伏財政補貼政策,但項目單位一旦選定了執行光伏電站標桿電價政策,原則上不在變更。
五、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備案管理工作機制
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分要抓緊制定和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細則,督促市縣(區)能源主管部分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受理窗口,建立簡便高效規范的工作流程,明確辦理條件和時限,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市縣(區)級政府設立“一站式”管理服務窗口,建立多部分高效協調的管理工作機制。市縣(區)能源管理部門要做好項目備案與電網企業并網審核的銜接,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并網意向函即可以認為符合項目備案要求的接網條件。對個人利用住宅(或營業性建筑)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直接受理并網申請并代辦項目備案。各省市(區)能源主管部門要按月向升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備案項目信息并抄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國家光伏發電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匯總和報送工作。
六、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和并網運行服務
在市縣(區)電網企業設立分布式光伏發電接網“一站式”服務窗口,明確辦理并網手續的工作流程、申請條件,并在電網企業相關網站公布。對法人單位申請并網的光伏項目,電網企業應按當地能源主管部門項目備案工作流程,及時出具項目并網意向(或意見)。對非法人(及個人)項目,電網企業應直接受理和代備案。電網企業應按規定的并網點及時完成應承擔的接網工程。在符合電網運行安全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在用戶側以較低電壓等級接入,如項目單位希望在內部多點接入配電系統,應盡量滿足要求,避免安裝不必要的升壓設備。項目單位和電網企業要相互配合,如對接網方式存在爭議,可申請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協調。電網企業免費安裝電能計量表,明確明確區分項目總發電量、“自發自用”電量(包含合同能源服務方式中光伏企業向電力用戶的供電量)和上網電量,并具備向電力運行調度機構傳送項目運行信息的功能。
七、創新分布式光伏融資模式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結合分布式光伏特點和融資需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優惠貸款利率,延長貸款年限。鼓勵地方政府設立光伏發電投資公共擔保資金,為本區域內光伏發電項目提供貸款擔保。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基金、保險、信托與產業資本結合,探索建立光伏產業投資基金。鼓勵擔保機構對中小型企業建設分布式光伏開展信息用擔保。積極發展再擔保機構,強化分散風險、增加信用功能。以個人收入等為信用條件,對個人安裝分布式光伏貸款可免除資產擔保要求。對優質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探索售電收益權和項目資產作為質押的貸款機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