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光伏產品,光伏發電工程和建筑安裝光伏的安全性評價和管理工作,對載荷校核、安裝方式、抗風、防震、消防、避雷等要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工程規范。接人公共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和享受各級政府補貼的非并網獨立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
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建設單位進行設備的采購招標時,應明確要求采用獲得認證的光伏產品。國家組織的重大專項建設、新產品應用、在特殊地域應用或特殊用途應用的光伏產品,可根據需要提出特定認證要求。市和縣(區)政府要建立建筑安裝光伏的統籌協調管理工作機制,確保分布式發電項目的質量和安全,要以貫徹落實標準執行為主要工作方式,不得隨意設置審批和收費事項,不得向項目單位提出采購本地產品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各種方式為低劣產品提供
市場保護。
各地區能源監管機構要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分等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相關國家和地方支持政策的落實監管。在項目備案之前的開發標準階段,要指導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銜接好接網條件,落實項目供用電關系和電費結算方式在項目備案之后的實施階段,對電網企業的接網服務、接入方案、運行調試、簽訂購售電合同和并網運行協議、電能計量、電費結算、國家補貼資金發放各環節進行全面監管。將
電力用戶的“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和項目單位與電力用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以及發電量全部上網的光伏發電項目的電力成產運行和電力交易均納入監管范疇。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工程建設和生產運行安全進行監管,電網企業應配合做好安全監管的技術支持工作。在相關方法發生爭議時,能源監管機構應會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在電力投訴工作機制中納入光伏發電相關內容。各地區能源監管機構要會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開展專項監督,按季度向國家能源局上報監管報告,并按規定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監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