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可以將復核工作委托專門機構實施
主管部門可以將復核工作委托專門機構實施。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管控單位,對管控單位的
碳排放報告及其委托的碳
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進行抽樣檢查。抽查比例原則上不得少于管控單位總數量的百分之十。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管控單位碳排放報告風險等級評估結果,對風險等級高的管控單位的碳排放報告及其委托的碳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進行重點檢查。
主管部門可以將檢查工作委托專門機構實施。
第三十五條 管控單位對主管部門的抽樣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管控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配額或者核證自愿
減排量。管控單位提交的配額數量及其可使用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之和與其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相等的,視為完成履約義務。
管控單位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完成碳排放量化、報告和核查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履約義務。
第三十七條 管控單位可以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年度碳排放量。一份核證自愿減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額。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單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管控單位在本市碳排放量核查邊界范圍內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配額履約義務。
碳排放抵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在其門戶網站和碳
排放權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公布管控單位履約名單及履約狀態。
第四章 碳排放權登記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登記簿是確定配額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配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配額的權屬性質、簽發時間和有效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三)與配額以及持有人有關的其他信息。
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機構負責登記簿的日常管理。
注冊登記簿管理規則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條 持有碳排放配額的管控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在登記簿進行注冊登記。
管控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稅務登記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首席賬戶代表和一般賬戶代表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者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供授權委托書以及辦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