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最重要,但可以行政命令先推進
NBD:歐盟碳
市場建立起來的時候也受到了不少質疑,尤其是
碳配額的分配有很多爭議,您認為
問題出在哪里?
王志軒:
碳市場本身是一個好辦法,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決
減排的經濟效益問題。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歐洲和美國等地從實施過程來說確實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是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發現和逐步改善的,也并不是說越來越差。
比如歐洲的碳市場,發現了問題也在調整,是逐步在完善的。因為配額一開始無償分配且過于松,所以碳價很低,市場也不活躍,
排放權不值錢了,對排放單位來說就失去了稀缺性和減排的動力。但是后來呢,歐盟逐步由無償分配變成拍賣碳配額,通過方法上的改進,再借著經濟形勢轉變的春風,碳市場更有活力了。
NBD:我國
電力行業碳配額的分配借鑒了哪些國外經驗,考慮了哪些國內特點?
王志軒:起步階段,為什么我們沒有進行拍賣,還是進行無償分配,這是根據中國的特點來設計的。
首先,中國整體仍處于工業化階段,和歐洲各國是不一樣的。中國的工業化畢竟還沒有完全實現,這個時候有發展的壓力。
其次,中國能源資源稟賦以煤炭為主,電力也是以煤電為主。歐洲雖然煤炭也多,但整體上說燃氣電廠占比是比較大的,這個特點也是不一樣的。
再次,中國的燃煤電廠,經過這么多年的改造,總體發電效率是全世界最高的。
最后,中國的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但是,中國的市場經濟還沒歐美那樣成熟,電力市場也在改革中,碳市場的建立要銜接到改革進程中來。
這幾個特點決定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歐美的經驗,但是,他們建設碳市場的邏輯、經驗、教訓,我們可以認真學習、消化吸收。我們一開始“適度從緊”的碳配額分配原則也是因為汲取了他們的教訓。
我們也在認真學習國外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從學習中我們認識到:第一,碳市場本身是一個好的機制;第二,在運行過程中,全世界不可能是同一個模式,所以要針對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目標進行設置。這也是中國的碳市場為什么一定要根據中國的特點進行設計。
NBD:除了化石能源電力,碳市場應該將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嗎?
王志軒:目前,從整體發電能效水平看,減碳空間已經很小,但是市場機制還有辦法,市場的魅力就在于,可以依靠管理的、技術的和更多的手段,進一步挖掘以往用限值型標準做不到的事情。我的一個觀點是,先把碳市場建起來,方法、體系建立起來后,交易對象不能停留在火電廠,應該把其他類型的電廠都納入,應該把風電、光伏都納入。
納入之后,電廠利用小時數的調整空間就會更大,以市場機制,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讓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效益體現出現,并且讓它們在碳市場上獲利,最終促進低碳電力比例的提高。在這個過程中,火電更好地發揮調峰的作用,同時,讓一部分落后的產能也淘汰出去。利用市場機制淘汰落后產能也會比用行政命令效果更好。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碳市場肯定不能只限定于火電這一塊,但是下一步怎么放開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尤其是與其他的制度關系之間如何調整。
NBD:建立全國碳市場的時機已經成熟了嗎?還需要哪些
法規制度配套?
王志軒:立法是最重要的,國家現在也已經在積極推進立法。立法主要解決下邊的問題:一個是從依法治理的角度,把中國的碳市場作為法定任務和重要制度確立起來。對企業而言,就能更加清楚碳資產的屬性,有利于長效穩妥地推進碳市場的建立發展;另一個是可以促進投資者對碳市場的了解,有利于資金、技術進入這個市場,更有利于促進低碳發展。
中國的低碳發展不是因為碳市場才有的,近幾十年特別是近十多年,中國電力行業通過能效管理,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經在低碳電力發展方面做出了很大成績。中國有了《可再生能源促進法》等法律,相關法律里面所涉及的制度,以及其他一些沒有法律的相關行政制度,它們和
碳交易制度之間需要有一個銜接融合。這涉及協調煤炭總量控制、能效控制、“綠證”、可再生能源發展等問題。
另外,碳市場涉及配額分配,還涉及交易平臺的建設,涉及
碳金融,還有履約、監管和糾紛處理等問題,都需要立法來保障。但是我想,即便專門的法律還沒有出臺,還是需要加快碳市場建立的進程。碳市場也是可以通過行政命令先推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