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問題深度政治化,與新冠肺炎疫情相互影響、共振疊加,導致氣候的全球治理變得日漸復雜
如今,氣候變化議題成為眾多國際組織和基金會關注的重要
問題。然而,令人擔憂的是,近20年來,國際社會對氣候變化議題的討論呈現出深度政治化趨向。在歐洲,“令人難以忽視和費解的是,以往以反移民、反歐盟、反建制作為政治訴求的右翼民粹主義政黨迅速將氣候變化作為攻擊目標”;在2019年的議會選舉中,出現了綠色浪潮和右翼民粹主義的對決,綠黨和右翼民粹主義政黨成為最大贏家。學術界亦不能幸免,分裂為“謊言制造者”和“懷疑論者”,相互指責對方被政治收買。在媒體的操縱和推波助瀾下,這一涉及人類未來命運的重大生態安全問題一度成為某些“氣候專家”牟利的政治脫口秀。2009年末至2010年初,“氣候門”事件引發了巨大反響。互聯網對很多主流氣候學家乃至整個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小組進行了揭露,指責他們對氣候危險變化的數據造假或做不真實的解釋,人們對氣候科學與多方氣候談判失去了信任。氣候變化問題的深度政治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氣候談判建設性工作的順利開展。“隨著氣候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不同的治理機構和機制在涉及氣候變化問題時,僅將與本機構或本機制相關的氣候議題納入,弱化了氣候議題之間的關聯性”,分散了氣候談判的議題焦點。
當下,氣候變化問題與新冠肺炎疫情相互影響、共振疊加,對全球經濟造成史無前例的全面重創。2020年3月2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的最新中期報告《新冠病毒:全球經濟面臨威脅》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經濟以2009年以來的最高速度下滑,2020年全球經濟增長率將降至1.5%,是病毒暴發前預計增長率的一半。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對世界經濟、金融、政治、能源以及安全等多個領域造成疊加影響,對全球、區域、各國、企業和個人等多個層面造成沖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肆虐,一方面凸顯了在應對全球非傳統安全威脅時國際協同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在涉及人類共同命運的重大安全挑戰面前全球治理體系的諸多困境。
氣候變化、公共衛生安全等作為非傳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高度依賴全球科技的進步速度和世界經濟的發展水平,另一方面又是促進全球達成共識、構筑維護世界穩定的“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支柱。如果全球疫情得不到有效遏制,那么支撐氣候談判的國際經濟和科技合作基礎將會受到嚴重沖擊,進而影響氣候談判的結果;而氣候談判的結果將深刻影響未來全球化的底層邏輯(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在2020年4月3日《華爾街日報》撰文強調,新冠肺炎疫情將永久地改變世界秩序,新型冠狀病毒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猛烈程度對人類發起襲擊,它所引發的政治和經濟動蕩可能會持續幾代人,各國必須在合作的基礎上解決當前的問題,否則將面臨最壞結果),甚至會促發主權經濟體向“有限的全球化”蛻變。
隨著全球共性議題和共同挑戰的日趨多樣、差異化的利益主體主張和訴求日益多元,全球氣候治理也變得日漸復雜。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部分發達經濟體參與全球治理的積極性不高,參與全球治理的國際義務亦不斷消減,導致全球治理體系結構失衡、機構虛化、跨國集體行動不暢、共同協作意識不強。相反,“新興國家全球公共產品供給的意愿和能力增強,但是其在全球治理體系中的決策權和話語權依然被壓制”。當下的全球治理體系缺乏應對各類非傳統安全問題的必要方案,這極有可能導致“危機爆發時全球治理失靈,世界秩序陷入混亂之中”。
當下,全球氣候治理面臨的問題表現為“相關機制發展緩慢,治理效果不佳;主權國家承諾意愿較低,集體行動困境凸顯;全球治理領導力缺失,美國‘脫群現象’頻發”。原有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已經無法回應新興經濟體的現實訴求,無法有效應對諸如氣候變化、公共衛生安全等非傳統安全的現實挑戰。
從制度建構的維度看,氣候新協定調整范圍之廣、回應利益訴求之復雜、差別性參與主體之多、法律技術要求之高史無前例
氣候談判歷時二十余年,取得的積極成果有目共睹,存在的問題亦清晰可見。以2012年多哈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修正案為例,其經過八年艱苦博弈方塵埃落地。疫情之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擔責原則、資金支持、技術轉讓、
減排承諾等核心問題上存在的嚴重分歧,仍然會成為阻礙氣候談判的根本癥結。一些發達國家甚至以“退群”相要挾,試圖用氣候新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長期以來,《京都議定書》確立的談判框架一直飽受各締約方詬病。
第一,《京都議定書》使一些發展中大國擺脫了減排義務,而這些國家是全球
碳排放增量不斷加大的根源。據測算,未來50年,發展中國家將會有超過50%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在這種情況下,列入《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的國家(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在2008—2012年承擔二氧化碳量化排放義務的工業發達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即使在減少碳排放方面采取最徹底的措施,對全球氣候的改善也無濟于事。
第二,《京都議定書》減輕了發達國家的義務,允許發達國家向其他國家購買
排放權以代替本國采取的減排措施。將在國外實施減排項目減少的排放量計入本國減排量統計,其生態合理性遭受質疑。
第三,《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量僅具有象征意義,遠不符合專家們建議的減排規模。況且,影響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積聚速度遠遠高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額度。
第四,《京都議定書》并未明確規定發達國家為防止和適應氣候變化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實施機制和監督措施。
第五,沒有美國這個世界最主要經濟體和全球溫室氣體最大排放國的參與,《京都議定書》不能被視為國際氣候治理的有效工具。2001年3月,喬治·布什宣布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其理由是《京都議定書》對經濟增長實施了不合理的限制,讓一些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擺脫溫室氣體減排義務也是不公正的。盡管奧巴馬當局聲稱美國要全方位回歸氣候談判,但表示美方關注的是以新的氣候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而新協定須使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所有排放大國承擔義務。《京都議定書》沒有對不履行減排義務的國家規定制裁措施,使得其因缺乏法律強制力而顯得軟弱無力。
第六,議定書的議事程序和修改程序過于復雜,流于形式化;議定書附件二中的國家名單也應該定期修訂,將符合條件的國家納入其中;等等。上述氣候談判的新挑戰如果不能在原有的宣言和協定中得到合理解決,不能在新協定的談判中得到合理回應,那么疫情之后的氣候談判將困難重重,前途未卜。
現今,各締約方勾心斗角,對氣候新協定的談判心態復雜。由于《京都議定書》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具化為發達國家單方面的量化減排義務,所以發達國家深刻感受到氣候問題對其經濟發展的硬約束,在自身履約意愿大幅降低的同時,迫切希望向發展中國家推卸減排責任。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減排問題上的矛盾日漸上升為全球氣候治理的主要矛盾。早在2012年多哈氣候峰會上,澳大利亞就提出,強制減排不應只是發達國家的責任,新興經濟體也應參與其中。發達國家抓住德班平臺“適用于所有締約方”這一表述,試圖提前結束《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兩個工作組,另起爐灶,從而拋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擺脫提供資金及技術支持的減排承諾(這一行為遭到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此外,有專家提出氣候新協定應進行制度創新的建議,如“可根據每個國家人口數量和經濟能力分配配額,確定溫室氣體排放上限”;“應使20個最大排放體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的主要責任,為落后國家制定切實可行的減緩和適應計劃”;建立國際氣候新組織;等等。
氣候新協定談判緣何如此艱難?除了氣候談判會決定各國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走向和重大利益關切外,從制度建構的維度看,氣候新協定調整范圍之廣、回應利益訴求之復雜、差別性參與主體之多、法律技術要求之高史無前例。可以預見,如果抱殘守缺式地堅持以往的談判路徑,那么,達成2020年后全球氣候新協定的前景堪憂。
截至目前,氣候公約締約方大會已經舉辦了25屆、議定書締約方大會已經舉辦了15屆,總的來說,成績與問題同在、困難與信心交織。疫情之后,面向未來的氣候新協定所預設的一切外部條件都發生了根本性的、結構性的改變:全球經濟遭受史無前例的重創,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盛行,“去全球化”趨向顯現,中美關系持續惡化導致全球治理“領導力赤字”凸顯,等等。這些嚴峻挑戰一方面給疫情之后的全球氣候談判制造了更多復雜的不確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也為疫情之后氣候談判法理向度的型塑與模式建構提供了革新的契機,昭示著一個“共商、共建、共享”的氣候治理新時代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