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關稅”實施可能削弱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
碳關稅是指針對隱含二氧化
碳排放的進出口商品征收額外的關稅。2019年12月,歐盟發布《歐洲綠色新政》計劃在歐盟區內實行碳關稅,主要目的是在全球范圍內減少碳泄露和碳轉移,防止產生對環境不利的“逐底競爭”。具體而言,不僅防止歐盟高碳排放的企業向
減排政策寬松的地區轉移,而且預防高排放低價格的進口商品沖擊歐盟
市場和產業。2021年7月,歐盟提出了一攬子環保提案,對碳關稅制度實施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提案內容,歐盟計劃從2023年起實施碳關稅,于2026年起正式對歐盟進口的部分商品征收碳關稅,屆時歐盟將對從碳排放寬松國家和地區進口的
鋼鐵、
水泥、鋁和化肥等商品額外加征碳關稅。未來碳關稅的落地將對我國出口競爭力、進口成本、經濟增長等帶來挑戰和沖擊。
一是“碳關稅”可能減少鋼鐵和金屬制品等出口份額。碳關稅一旦實施,使得征稅對象商品的價格“變貴”,削弱我國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力。采用2020年我國出口數據做基礎分析,在加征歐盟碳關稅的重度壓力下,我國受影響的出口規模約為1.1萬億美元,占總貿易額的42.1%。如果僅對高碳行業征收取碳關稅,受影響的出口規模約為4550億美元,占總貿易額的17.6%。基于歐盟WIOD投入產出數據2000-2014年的數據,通過采用多區域投入產出模型測算發現,歐盟碳關稅的實施將使我國出口份額下降0.3%,對我國出口沖擊最大的三個行業為機械設備、金屬制品、非金屬礦物制品。
二是高排放強度是我國未來承擔較高碳關稅的主因。根據碳關稅的計算公式可知,碳關稅額的高低由碳關稅進口稅率、進口品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進口品碳排放強度三個因素共同決定。其中碳關稅進口稅率、進口品數量,這兩個指標由進出口客觀情況確定,進口品碳排放強度則由出口國的生產技術決定。2020年我國對歐盟出口產品的平均碳排放強度為0.89千克/美元,而歐盟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平均排放強度僅為0.28千克/美元。由此對比可知,提高生產技術并降低碳排放強度是未來減少我國碳關稅成本負擔的重要手段。
三是“碳關稅”可能提升我國先進技術的引入成本。實行碳關稅后,國內生產企業為與國際市場接軌,出口生產商需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低碳技術及生產工藝,致使外貿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高企,可能會壓縮外貿企業的經營收入和利潤空間。例如,在中美貿易戰中,美國通過提升碳排放強度要求以及實施相關碳排放標準,使得我國的部分機電、電子等產品因未能達到美國標準而退出市場。這些機電類商品若要成功出口美國就必須引進發達國家的相關減排技術和設備,從而將會增加成本。
四是“碳關稅”可能在短期內對經濟增長產生一定壓力,但影響程度有限。通過采用全球多區域靜態一般均衡模型,測算并模擬碳關稅對我國的GDP影響,發現歐盟碳關稅對我國整體GDP影響系數為-0.01%,與東盟GDP影響系數-0.01%相同,遠低于對俄羅斯-0.05%的影響系數。歐盟碳關稅上漲幅度有限,對于以俄羅斯為代表的高碳原材料出口國的影響更顯著,我國對歐盟出口則以勞動密集型和機電類終端品為主。歐盟碳關稅針對全球所有地區實施,不同于中美貿易摩擦期間美國實行的針對性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