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ccer體系在全國七個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前就已經系統成型。2012年6月,國家發改委印發施行了《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國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的
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等5個事項實施備案管理,明確了CCER的全流程管理、備案和交易程序。該辦法的施行標志著CCER全流程體系的規則建立,這是我國自愿減排交易的基石,也是國內CCER交易的根本依據。
后根據國家發改委2017年發布的第2號公告,國家發改委暫緩了上述5個事項的受理,因此從2017年3月迄今,整個CCER體系是停滯的,直至《暫行辦法》修訂完成,才會將依據新辦法重啟受理相關申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