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評價和碳排放管理體系評價的單位都有哪些?
2.開展能源管理體系評價和碳排放管理體系評價的單位。
應當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規則》(詳見附件4)、《
碳管理體系要求》(詳見附件5)、《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規則》(詳見附件6)確定的程序和規范,策劃、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并確保持續有效運行。
管理體系試運行3個月后,進入評價驗收階段。評價采用滿分300分制,得210分以上(含)為“通過”等級,210分以下為“不通過”等級。重點用能單位和重點排放單位向屬地區縣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報送《能源管理體系/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驗收申請表》(詳見附件7)、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相關證明材料清單(詳見附件8)、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相關證明材料清單(詳見附件9),同時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的單位,可提供1份標識清晰的相關證明材料。區縣發展改革委、質監局初審后于2015年8月15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最多可分兩批次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2015年10月30日前各中介機構將評價意見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能源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意見報告格式模板詳見附件10,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意見報告格式模板詳見附件11)。
2015年11月10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組織專家對評價效果進行驗收。2015年11月30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市質監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通過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效果評價的單位名單,并按標準支付被委托開展效果評價的中介機構相應的咨詢服務費用(每個評價約2萬元)。評價等級為“不通過”的用能單位,應在30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繼續申請評價直至最終通過。后續開展評價所需的中介機構咨詢服務費由用能單位負責承擔。
評價為“通過”以上等級的,評價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每年3月底用能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管理體系內部管理評審報告和體系持續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并保證所提供績效數據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ㄈ?a href="http://m.sfmzp.com/ditanrenzheng/"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認證和評價結果的應用。
市發展改革委將把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推進情況納入對區縣
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對推進工作成效顯著的區縣,考核時予以加分。認證和評價結果將納入重點用能單位年度節能目標考核,對未按要求開展能源管理體系和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的單位,考核時予以扣分。對按時完成任務,特別是成效突出的單位,將在申報中央預算內節能項目、財政獎勵節能技改項目、重大節能技術產業化示范、節能產品補貼推廣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和市級財政性獎勵節能改造、節能技術產業化示范等領域項目時,將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