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綜合手段 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
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
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
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采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
(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
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
(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
(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
行情況,實施執法后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