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需明確各方職責任務
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
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
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
政策”,并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
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
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
(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
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