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當前,各地正在加大執法力度,嚴格環境監管。如何創新工作思路,推動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和評價工作開展?本報特刊登相關文章,希望讀者有所借鑒。
自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環境執法措施逐步強化,監管形式不斷創新,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筆者認為,推進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與評價,是進一步強化執法監管的重要途徑。
加大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力度,能夠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進行環境監管執法信息評價,能夠對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和能力發揮促進的作用。
我國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工作仍存在諸多不足,在全面性、規范性、及時性等方面的
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省級以下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水平普遍較低,需進一步改進。
建議加強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完善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內容,提高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的時效性,推動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研究,開展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試點,加強配套責任追究體系建設。
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與評價能發揮什么作用?
從過去一年新《環境保護法》實施的情況來看,其中一個主要問題就是部分地方黨委政府及部門對環境保護責任不落實,環保壓力層層衰減,越到基層責任越不清楚。
加大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力度,能夠有效提高地方政府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作為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一方面可以讓政府、企業及其他社會行為主體發布各自掌握的環境信息,使管理者、被管理對象以及公眾共享環境信息,從而促進各方環境行為的改進,使全社會朝著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把環境監管執法情況全面、及時、客觀地曬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廣泛監督,讓監管執法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進行環境監管執法信息評價,能夠對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和能力發揮促進的作用。對地方環境監管執法進行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能夠對地方政府做好信息公開和監管執法兩方面工作同時帶來壓力和激勵。一方面,由于評價來源于公開的信息,一旦出現信息不全面、不準確、不及時或不規范等情況,將難以在評價中獲得良好的表現,這就激勵地方政府持續強化信息公開工作,切實做到環境監管執法信息不缺失、不遺漏、實事求是。與僅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常規考核相比,通過公開信息進行評價能夠更為有效地避免數據信息弄虛作假等問題,提高數據的可靠性和評價的客觀性。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評價來源于公開的信息并且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長期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反過來就會督促地方政府不斷扎實改進監管執法工作,切實提高監督執法水平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