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與評價工作如何推進?
推進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與評價,筆者有如下幾點建議:
加強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平臺建設。各省級環保部門應在各自的網站上建立和完善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平臺(或專欄),并將平臺鏈接設置在首頁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便點擊查閱。應進一步完善平臺交流反饋和舉報等機制,使其更具用戶友好性和互動性。省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的指導,規范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平臺建設、運行和維護。對信息化建設相對落后、暫時沒有建設網站的縣級環保部門,應督促其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短時期內由其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環保部門代為發布其轄區內的環境監管執法信息,而中長期來說應將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平臺建設納入縣級環保部門網站建設。
完善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內容。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環境保護部相關文件的要求,不斷完善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的內容。以污染源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為重點,嚴格對照《目錄》的要求,不斷擴大信息公開范圍。應將信息進行合理規范的分類整理,做到條目清晰、用戶友好、內容完整。
提高地方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應及時更新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并有效保留歷史信息,提高公開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應按照《目錄》對不同類別信息公開時限要求的規定,積極統籌協調相關業務部門,提高對環境監管執法信息匯總、審核和發布的速度,保證信息的質量,切實提高信息公開的工作效率,逐步提升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推動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研究。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是一項科學系統的工作,不僅需要相關理論指導,還需結合我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環境監管執法的現實情況和環境監察執法垂直管理等最新
政策、制度,對評價方法、評價指標構建和篩選、評價體系構建等方面開展深入研究,從而開發出一套科學、有效、可行的評價體系。
開展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試點。在環境監管執法評價初期階段,應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評價試點。可按行政層級優先考慮省級地方政府層面,或按地理區劃優先考慮個別省份或區域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在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試點過程中,通過不斷探索實踐積累經驗,并總結、探索在全國全面推進的適用性條件。
加強配套責任追究體系建設。推行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評價并公開,可以通過社會監督對地方政府監管執法工作的改進形成督促和約束。但要推動監管執法責任有效落實,還需要加強配套的責任追究體系建設。應建立完備的環境責任追究體系,對評價中發現的
問題,從司法監督(如環境行政訴訟)、內部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約束機制)和社會監督(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各個方面,全方位推動地方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落實。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