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缺席多領域多邊環境條約
(一)簽署但不批約,拒絕條約約束
環境
問題是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是“全球公域”問題,“外溢性”最為明顯,世界各國是一個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相關挑戰亟需國際社會在多邊主義框架下,通過強化規則建構、履約實施合力應對。美出于一己私利,在多邊環境領域選擇性“缺席”。美雖簽署了《京都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多邊環境條約,但迄今均不予批準,長期游離于多邊框架之外。上述多邊環境條約具有全球性特征,締約方均超過160個,《生物多樣性公約》《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數量更超過190個。美目前尚未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且未加入生物多樣性領域三個重要議定書,包括《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及《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美既是全球氣候環境治理的重要一方,也是溫室氣體排放大國、生物技術大國、化學品生產和廢物出口大國,本可以也應該為相關領域多邊治理作出大的貢獻。但美對多個環境條約“簽署但不批約”的行為,凸顯了其不愿受國際環境條約約束、逃避自身國際責任的單邊主義心態,充分暴露了美對國際環保努力的漠視和對多邊環境領域的不合作態度。美方的不參與,致使相關條約下的多邊治理覆蓋面產生了難以忽視的巨大“空洞”,如《京都議定書》管控的溫室氣體排放因此減少了三分之一,對全球環境完整性、環境多邊條約的實施效果帶來嚴峻挑戰。
(二)違背條約宗旨,擾亂履約實施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規定,如一國已簽署條約,即便條約并未對其生效,其亦負有義務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礙條約目的及宗旨的行動。然而,美在簽署《京都議定書》后仍放任自身
碳排放快速增長,與《京都議定書》推動的
減排宗旨背道而馳,與議定書要求其減排7%的規定更是南轅北轍。與此同時,美國還頻頻要求發展中國家加大減排力度,甚至將發展中國家減排義務作為其加入《京都議定書》的先決條件,充分暴露了美在多邊領域慣于“寬于待己、嚴以律人”的雙重標準。
受美國消極放任態度影響,多個發達國家拒絕在《京都議定書》2013年至2020年的第二承諾期下作出新的減排目標承諾,個別發達國家甚至在未完成第一承諾期減排義務的情況下,直接退出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管制的全球排放覆蓋面被迫再次縮小,相關談判和履約舉步維艱。《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多哈修正案遲遲未能生效,議定書在美帶領的“集體大逃亡”下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