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經驗來看,要想穩步高效的實現低碳
減排,除了向市場傳遞堅定的
政策導向外,還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機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
碳排放交易權市場作為市場調節的平臺。從我國來看,自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莊嚴承諾2030年實現碳達峰、2060年實現
碳中和目標以來,圍繞降低碳排放強度、擴大清潔能源高效利用、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我國先后部署實施了一系列政策舉措,進一步清晰傳遞綠色低碳發展的政策信號,為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行業轉型發展指明了方向。此次,針對碳
排放權的登記、交易、結算環節,生態環境部詳細制定的規則體系,正是從操作層面為有關行業、企業規劃碳排放轉型市場解決方案提供了可行的制度支持,對于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影響深遠。
(一)有利于將市場范圍有序擴大至全國
自2011年起,我國先后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
深圳、
福建和
四川等地區開始探索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積累了豐富經驗。在此基礎上,此次
碳市場系列新政明確提出,暫由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運維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運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為下一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面推向全國奠定了基礎。
(二)有利于推行規范、統一的政策標準
通常情況下,碳排放管理具有較強的區域外部性,區域間政策差異容易導致地方政府的逆向選擇行為,還會額外增加全國性企業的運營成本。此次碳市場系列新政首次全面統一規范各項指標的名稱和標準,比如,明確規定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以1 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以0.01 元為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等,為全國下一步推行統一的標準體系提供了依據。
(三)有利于推動后續配套政策落實落地
此次碳市場系列新政聚焦解決登記、交易和結算環節缺少可操作制度的
問題,打通了碳排放權交易長期存在政策不清晰、規范性不足、程序銜接不暢的堵點痛點,比如,明確規定采用“T+1”的交易結算模式等,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從長期來看,碳市場系列新政實施,為后續政策的全面推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持。
(四)有利于引導市場穩妥有序發展
依據科斯的產權理論,只有明確的產權歸屬,才能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從產品屬性來看,碳排放權與排放配額息息相關,行政許可特征突出。對碳排放權交易各環節的制度規則,規定的越詳細、越清晰,就越能推動碳排放權流向最需要的企業,越能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比如,碳市場系列新政明確要求,實行漲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機構應當設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漲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對漲跌幅比例進行調整等。綜合來看,此次碳市場系列新政出臺,對于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體系,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良性發展意義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