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盡快建立并完善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的區域統籌協調機制。組建由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會同粵港澳三地政府相關部門參與的大灣區綠色金融專項工作小組,統籌規劃大灣區綠色金融工作,明確粵港澳三地定位,充分發揮協同效應。二是制訂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與經濟低碳轉型長期規劃。明確綠色金融支持的重點行業,更好地指引大灣區綠色金融與產業的協同整合,避免在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重復投資和重復建設
問題。如在能源結構優化方面,重點支持
電力、
鋼鐵、
水泥、
石化、紡織等行業的能源替代和電氣化改造,推動海上風電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優先發展;在制造業結構優化方面,加大對新能源、半導體與集成電路、電子信息等戰略性產業的支持力度,鼓勵開發利用新技術促進傳統產業
節能增效等。三是發揮好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的作用。搭建粵港澳三地金融業與大灣區企業的聯系溝通和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綠色投資需求與綠色資金有效銜接,促進大灣區綠色金融業界與政府及監管部門間的合作,推動綠色金融有關
政策在大灣區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