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發揮
市場機制作用,規范碳排放管理活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的發放、清繳和交易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碳排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本行政轄區內企業配合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統計、價格、質監、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開發林業
碳匯等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引導企業和單位采取
節能降碳措施。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推動全社會低碳節能行動。
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
第六條 本省實行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行業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貿、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控排企業和單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工業行業企業為要求報告的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
交通運輸領域納入控排企業和單位的標準與范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根據碳排放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分批納入信息報告與核查范圍。
第七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應當按規定編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報省發展改革部門。
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委托
核查機構核查碳排放信息報告,配合核查機構活動,并承擔核查費用。
對企業和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萬噸以上的,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復查。
省、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抽查,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在本省區域內承擔碳排放信息核查業務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與開展核查業務相應的資質,并在本省境內有開展業務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從事核查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對所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碳排放核查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