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配額交易管理
第四章 配額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行配額交易制度。交易主體為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臺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
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交易規則。
(二)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服務,組織交易活動。
(三)建立資金結算制度,依法進行交易結算、清算以及資金監管。
(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
行情、交易價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時披露可能導致
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五)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交易規則應當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金融主管部門審核后發布。
第二十五條 配額交易采取公開競價、協議轉讓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允許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配額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市場供需關系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欺詐、惡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縱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交易參與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交易所提出,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省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其他區域企業參與本省碳
排放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