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則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
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配額分配、金融服務支持等具體規定由省發展改革、金融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排放配額,是指政府分配給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標。1噸配額等于1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新建項目配額,是指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新建項目碳排放評估報告核定新建項目建成后預計年度碳排放量,并據此發放的配額。
(三)
市場調節配額,是指政府為應對碳排放市場波動及經濟形勢變化,用于調節
碳市場價格,預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額,其數量為現有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5%。
(四)中國核證自愿
減排量,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