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為何能為碳市場提供支持?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與大氣污染物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過程的特點,二者在實際管理中密不可分。
首先,隨著2021年3月1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中國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為納入溫室氣體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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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測上:排污單位按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并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上報執行報告,自證環境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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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據上:已經建設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許可平臺),排污單位通過許可平臺進行相關的數據報送,管理部門在同一平臺上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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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上:排污單位需提供年度執行報告,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執法。
由此可見,排污許可在中國固定污染源排放管理中已積累了較好的數據基礎,以及相對成熟的管理、監督與執法體系。
同時,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統籌排污許可和
碳排放管理。例如,生態環境部印發的《“十四五”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工作實施方案》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3][4]。碳
排放權交易是碳排放管理的重要手段,為此,相關的管理要求也為排污許可支持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了管理基礎。
一些地方也已提出了有關管理要求。根據《中國環境報》,重慶市要求火電、
水泥兩個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換發)過程中,載入企業上年度碳排放數據、碳排放管理和履約要求等信息,并要求同步對企業碳排放核查、報告、履約、
減排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