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十二五”期間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關于印發“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辦法的通知》(環發〔2013〕1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十二五”時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6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文件的意見》(京政發〔2012〕2號)和《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2011-2015年大氣污染控制措施)》(京政發〔201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本市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確定的特征污染物,即揮發性有機物。
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機動車、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機動車排放量之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為工業污染源、城鎮生活污染源和機動車等排放量之和。